天津市2010年10月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学历考试。应考者按开考专业及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参加考试,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记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均已取得合格成绩(含实践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且思想鉴定合格者,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附署专业主考学校印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可到专业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不包括医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通过了除公共政治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之外全部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的考试,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证书。
一、报考条件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者,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限制性报考条件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二、报名时间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8月27日(12:00)—9月7日(17:00)
2、区、县自考办提供网上报名环境时间:2010年9月1日—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报考办法考生(包括首次报考的新生)报考均采用网上报考的办法。考生需根据开考专业的要求,选择个人报考或集体报考的方式。报考请登录“招考资讯”网站。
1、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合作开考专业(非证书课程)”的考生须由个人直接上网报考。
2、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委托部门注册,由委托部门组织集体报考(包括报考“340护理学、380护理学(本)”专业的新考生)。
3、报考“职业技术专业”、“开放教育学院试点专业”的考生须到所在的助学单位进行集体报考。
4、报考工作具体详情,请登录“招考资讯”网站进行查询。
四、实践课程考核报考注意事项凡需报考实践课程考核及专业毕业考核课程(即: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临床考核、实习、综合作业等)的考生,请随同2011年1月份自学考试报考。本次报名工作不涉及实践考核课程报名。
五、考试时间2010年10月23日、24日两天
六、考试信息的查询所有考生考试信息查询方式均为网上查询,2010年10月15日(12:00)起,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站查询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场及座位等考试信息。
七、新生《准考证》制证办法1、新生首次在网上报考后,须在2010年9月1日—8日,到所报考的区县自考办办理准考证制证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2、制证时要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4张一寸正面免冠浅蓝色彩色背景近照。
3、考生办理好制证手续后,要在区县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本人的准考证。
八、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10]98号)文件规定,每报考一科须缴纳报名考务费40元;新生还须缴准考证制证费10元。
九、注意事项1、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
2、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涂“考试信息卡”,填写、填涂错误时必须使用修正液进行更改。
十、各区县自考办地点及联系电话- 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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