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地升学办法出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0-04-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昨日从市招生考试院获悉,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仍享受学籍区县学生的待遇。2010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统一在学籍区县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是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含蓝印户籍);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为: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于5月12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010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回户籍升学的学生持学籍校开具的证明信、户口簿和市中招办下发的学业考试成绩单,于7月20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填报志愿手续。凡户籍和学籍同在市内六区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不用再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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