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高考6月将举行 4大举措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天津,中高考--教育频道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09-05-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昨日(5月19日)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为保障2009年中高考顺利进行,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天津专门下发通知,采取4项措施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

5月31日至6月8日、6月20日至28日期间,各区县环保局停止审批夜间施工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施工工地、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各考点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各种噪声污染源的监督检查。“12369”环保举报热线24小时值班,确保受理举报后及时赴现场。天津将加强禁鸣管理,特别是考场周围禁止一切机动车鸣笛,在中高考英语听力考试期间防止噪声干扰考试。(记者李海燕通讯员党金生)

不同噪声扰民 投诉渠道有别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或天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对环境噪声污染,各部门根据本身职责有如下分工:

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以下管理内容:

1.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2.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3.工业生产活动中用固定设备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5.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居民稠密区开办饮食服务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所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

公安部门(含交通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社会噪声、交通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管理,

包括以下内容: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2.禁止机动车辆在规定路线鸣放喇叭。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4.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5.在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此外,城市市容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扰民马路摊点的清理;铁路部门负责火车噪声;港航监督部门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噪声;民航管理部门负责飞机噪声。

今起,广大市民可按以上分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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