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 学校被判赔偿精神损失---教育频道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08-12-2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学生在学校被打伤或受辱,学校是否应该给付精神赔偿呢?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小良的判决告诉人们,学校应该给付受损害学生精神抚慰金。小良是在被同学打伤后,以“学校疏于管理、制止不力”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的。

16岁男孩小良和孙程是某中学同年级的学生,但二人不在一个班。去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孙程和同班同学因违反课堂纪律,被老师叫出教室。在教室外面,孙程等人一点儿也没老实,他们不仅在楼道打逗,而且还将吸剩下的烟头,顺着教室的后门门缝弹入小良的教室。小良坐在教室的后门附近,在其与后门之间还坐着一名姓王的同学,孙程的烟头正中王的脖子上。即便如此,孙程还不罢休,又从后门处向教室里泼水,并将小良的课桌、书本和头部弄湿。

小良生气地喊道:“太欺负人了,你有病!”孙程听后,认为小良骂街,遂踢开门进入教室将小良拽出,而后就在楼道内殴打小良。在此期间,给小良等学生讲课的老师,由于正在怀孕等原因,并没有制止孙程。但孙程在楼道里殴打小良时,该老师去喊小良的班主任。得知情况后,学校工作人员将小良和孙程分别叫到了不同的办公室。但在回教室时,孙程进入年级办公室继续殴打小良,并用木质三角尺砸小良,但被老师劝开。被打后,小良不仅面部多处受伤,而且骨盆一处骨折,一直休学到去年6月。

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良将孙程和学校告上法庭。小良和其父母认为,孙程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吸烟,并寻衅滋事;不听劝阻,持械伤人。而被告学校制度不严,疏于管理,造成其受到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孙程和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000元。面对小良的起诉,孙程表示,事发后,他的伯父已去小良家4次,给了他2000元,现在不同意赔偿。被告中学则表示,学校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合。事件发生后,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并通知了小良的家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学校责任比例应为30%,即赔偿小良经济损失33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1200元。而孙程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小良经济损失77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800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断案法官细说法理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中学是否承担责任

的问题,法官指出,学校应保证学生上课时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被告中学对学校设施缺乏维护,没有及时修复小良所在教室后门的缝隙,为孙程向教室后门泼水提供了条件。

当孙程违反学校制度,上课时被教师叫出教室后,其便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时其继续在楼道打逗,而且从后门缝向小良所在教室泼水。其行为扰乱了小良和其他学生正常的上课,而学校方面没有及时制止。当孙程闯入教室拽小良并殴打他时,虽然上课老师怀孕不便于制止,但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该损害的发生。正因为被告中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该损害的发生,所以被告中学应承担“学校设施缺乏维护、放任孙程违反学校制度,制止不力等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小良系未成年人,其身体遭受侵害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所以学校和孙程应支付精神抚慰金。由于孙程系未成年人,其法律责任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津报网--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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