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假期打零工 嫌加班费少告东家
暑假过半,莘莘学子即将踏进大学校园。大学课程相对灵活,大学生们有更多空闲时间参加社会实践,不少大学生会利用寒暑假时间打工赚钱,积累社会经验。不过,作为尚未完全踏足社会的学生们在打工、实习时应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和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系学生应聘饭店服务员嫌报酬太少提起诉讼
20岁的小刚(化名)是海南某政法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大二学生。今年1月学校放寒假后,小刚来广州找到一家海鲜酒家应聘当服务员。应聘时,小刚明确表示自己是在校学生,酒家也同意让其以钟点工的形式参加工作,并让小刚填写入职表,表上约定一个月2500元全包,并参照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额外给予报酬。
小刚在该酒楼工作了一个多月,酒楼在小刚离职时支付了3736元作为劳动报酬。小刚觉得报酬太少,认为自己在法定工作日和休息天均加班,平时也有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不应这么少。酒楼则认为基本工资2500元,多出的1236元是加班费用。
于是小刚按照法律规定先提起仲裁,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1月16日至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酒楼支付春节三倍加班工资、3个的节假日双倍工资及每天延长加班2小时的加班工资。酒楼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刚只是以钟点工形式上班,酒楼也按照约定支付月薪,并给了加班报酬,故不同意小刚的请求。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刚在寒假期间到酒楼应聘钟点工,酒楼也确认其钟点工的身份,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入职申请表上约定待遇等事项。小刚没有与酒楼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主观意图,酒楼也没有意向招小刚为单位员工,接受酒楼管理。因此,小刚和酒楼建立的应为劳务关系。如认定为劳务关系,则酒楼只需要支付小刚相应的劳务报酬即可,无需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以判决为准。
划重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7名学生工厂做暑期工被中介非法取走工资
2013年7月,黄某某等27名广东省电白县水东中学等学校的学生被阳江市一家劳务派遣的中介人员介绍到广州一家彩印公司做暑期工。到广州后,3个中介人员陈×利、陈×金、潘××,以查询工资是否到账、以现金形式发工资以及收取中介费等为借口,威胁学生们不交银行卡和密码就不能领取工资,收取了27名学生的工资卡和工资卡密码信息。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利、陈×金、潘××共同去柜员机取得27名学生工资卡内的工资,非法占有人民币共计37197元。此后,被告人陈×金将其中的1400元占为己有,余款由被告人陈×利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被告人陈×利供述,到银行网点后,他与陈×金分别通过一台柜员机取款,让潘××在银行柜员机附近“望风”。陈×金在取款时,一名实习女学生的工资卡密码不对。陈×金让该女学生输入密码提取1500元后,给了该生100元,说到时再统一发工资给该名女学生。
法官说法:
陈×金、潘××辩解,他们在取款前不知被告人陈×利意图将学生工资卡中的现金全部占为己有,以为只是获取“中介费”。法院认为,获取“中介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合法途径取得。事实上,被告人陈×利、陈×金提取学生银行卡中的现金远远大于其可能获得的“中介费”。
法院最终判决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主犯陈×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从犯陈×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从犯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划重点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系信用卡诈骗的一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所持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实习期满留下工作公司突然解雇拒不支付双倍工资
2013年初夏,大四学生小莹(化名)在一家网络信息公司实习,与该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实习期为两个月。小莹在实习单位工作积极主动,实习期满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后双方产生纠纷,小莹在收到公司发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后便被解雇,其申请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也遭拒绝。小莹申请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并补开离职证明。
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小莹的诉讼请求,但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诉称小莹一直未向公司告知毕业的事实,也未向公司提交毕业证等资料,双方签订的是《实习生续签协议》,故双方为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信息公司向小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出具离职证明。二审法院为双方主持调解,最终该案以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莹先以实习生的身份入职信息公司,继而留在该公司工作,其系以与该公司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为目的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也有意通过实习期考察小莹的表现进而将其招聘为公司员工,双方均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标。实习期满后,小莹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公司应与小莹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小莹双倍工资差额,并为小莹出具离职证明。
划重点
“实习”指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以实习为目的,到企业参加实践,巩固课堂知识。一般认为,单位可以和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工作内容、报酬等,此时双方成立实习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应按实习协议约定来行使和履行。(记者方晴通讯员邹海媚、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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