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教学变成一场真人秀“直播教学”背后有隐忧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5-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内容提要:如果有这样一个平台,孩子的一举一动能尽收眼底,你会有怎样的感受?是随时能感受到孩子的欣喜,还是忧虑信息暴露的不安全感?这些天,幼儿园中班孩子家长蔡芙一直在犹豫要不要和家长们联名装“水滴直播”。

如果有这样一个平台,孩子的一举一动能尽收眼底,你会有怎样的感受?是随时能感受到孩子的欣喜,还是忧虑信息暴露的不安全感?这些天,幼儿园中班孩子家长蔡芙一直在犹豫要不要和家长们联名装“水滴直播”。这是一个网络直播平台,在上面可以看到孩子在学校的实况。每天,蔡芙最盼望的就是老师能多发些孩子的照片、视频过来,“他学习怎么样、吃饭怎么样、有没有和别人争抢,我都想知道”。

犹豫的当口,有媒体报道了这个网络平台。一时间,质疑声四起。有人认为,过度关注孩子无异于揠苗助长。也有人认为,随时直播涉嫌侵害师生隐私。舆论关注之后,记者再次登录“水滴直播”,发现原来平台上大多数学校的画面已经不可见了,只有一些培训学校、托管班等还在面向公众直播。

直播技术是让教学得到更好的效果,还是把老师和孩子变成了真人秀演员?记者展开了调查。

“最轻松的状态教出来的孩子最阳光”

“孩子太小了,有时候回家身上有一些细小的伤痕,如果没有摄像头,实际上责任是不清楚的,这对老师和学校来说也是一种伤害。就像之前北京某小学的学生纠纷,如果及时看到了事实经过,相信公众反应不会这么强烈。”蔡芙告诉记者。

有不少家长持类似的观点,“至少对于家长来说,直播利大于弊。我们可以在直播平台上选择不对公众开放,只有家长可看,这样是不是就规避了安全因素?”四年级学生家长张妍这样说。

也许正是这样旺盛的需求,催生了类似直播软件。记者了解到,除了“水滴直播”外,还有“小小时光”等直播软件下载量访问量都很可观。

然而对于教师来说,这些软件带来的就不全是美好了。

曾昕是北京一家幼儿园的园长,她告诉记者,他们也曾接到过家长的申请,但她的回复是“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打算”。

“从我的个人经历来说,我认为直播对于教学的帮助是不大的。我们更关注老师和孩子的状态,通过不定时跟班巡视和观察孩子上学放学的心情就完全可以掌握。装这种直播摄像头,尽管能消除一些家长的误解,但一些敏感的孩子会不理解,会觉得一直有双眼睛看着自己,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对于教师来说,这也是一种不小的压力。教师这个职业还是需要尊重和认可的,如果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放大到屏幕的话,真的压力倍增。我们还是相信,最轻松的状态教出来的孩子最阳光。”曾昕说。

“事无巨细的直播对师生是一种束缚”

一些教育专家也认为,学校安装直播软件“没有必要”。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安装直播软件,监控之下教学质量提高了吗?”

“可以说,答案是否定的。”储朝晖告诉记者。

“对于一些性格开朗的老师而言,可能监控不会有太明显的影响,但是对于性格内向的教师而言,这压力无异于大考。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所有老师而言,监控之下的课堂都不是正常状态。”储朝晖进一步解释。

他认为,对于直播软件,唯一的作用是“某种教学方式的测量或采集”,除此之外“毫无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同样认为,直播教学影响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以及师生间“自然生长的教学默契”。“这并不是一项新技术,从监控探头发明出来开始,就有不少地方的学校试验过。那时只有校长可以看,便于校长监控全局。但不久后就被叫停了,原因是师生的压力太大。”程方平说。

学校生活和日常所有的生活一样,总会有各种各样小“瑕疵”,但是“瑕不掩瑜”。

“如果事无巨细都有人品头论足,那压力太大了。对师生来说,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被套上了重重束缚。在这样的状态下智慧怎么萌发呢?我相信,如果靠这种手段,教学改革目标难以达成。”程方平说,“除非是公开课,余下我不赞成安装直播摄像头。如果为学生的安全、监督教师的不当体罚,有很多方法可以使用,实在没有必要安装这类摄像头。创新的教学、自由的环境和心态对师生来说是最宝贵的。”

“未成年人在校的许多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除了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还认为:“未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通过网络直播上述情景,应该说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储朝晖同样认为,日常的直播如果遭遇个别孩子生病或状态不好,一旦有一些不太雅观的举动就可能被无限放大。“这肯定是侵犯隐私。”

“隐私观念在国内历来都比较淡薄,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是相对滞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可以界定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隐瞒、控制、利用和维护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秘密,禁止他人或组织非法侵扰、刺探、持有、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维维进一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阅、开拆。“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教室内,尤其是在宿舍内的许多行为,比如聊天、看书、更衣等应该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王维维说。

早在2010年7月1日起,我国就公布施行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所以“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切断上述视频。”王维维最后说。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2日06版)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