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校长:任何改革初期都可能出现波折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11-2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出台后,会给我国民办教育带来什么影响?各个民办学校校长又是如何看待的?

“民办教育为孩子提供了更多选择”

按照2015年度统计,我国16万余所民办学校中,大约有1万所民办小学和初中。这一万多所学校,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杭州时代小学校长唐彩斌认为,民办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主要起到两方面的补充作用。一种主要是为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解决实际入学困难,还有一种是满足群众对于目前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更高的期待与要求。“我觉得都是良性的补充。”

北京十一学校原校长、北京建华实验学校董事长李金初表示,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基本普及,能够保证民生基本需要。但是有些家长愿意让孩子接受不同于公办学校的教育,会选择民办学校。这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基本需求同时,也提供了选择权,这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发展有益处。

“任何改革初期都有可能出现波折”

虽然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我国一直是不允许的,但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后,相关审查监督将会更加严格。

唐彩斌认为,在全国一万多所民办学校中,会受到影响的学校还是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质的。“国家作出这样的决定也是为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孩子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是一种正面的引导。”

浙江金华荣光国际学校校长徐锦生则担心,这一规定虽说是为了促进教育均衡,但会导致民办学校的自由度下降,教育特色会减弱,更多学生不再选择民办学校而挤向学区内公办学校,同时增加公办学校的压力。

李金初则认为,当下政策“收窄”确实可能会导致部分资金退出,但这属于正常现象,新规不可能满足从事民办教育所有人的利益需求。“任何改革实施之初,都有可能出现波折,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须有配套的奖励或补助政策跟进”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细化了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管理将会更加严格,从长远来看,会对我国民办教育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徐锦生认为,禁止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政府给予相应的扶持和保障政策,应该会使学校办学更加地平稳,但势必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意愿,投资学校的企业家可能会减少。他建议,“要有配套的奖励或是补助政策跟进,否则相当一部分学校投资者会动摇,学校管理者会有更大的压力。”

“我们国家对于教育资源多样化的需求是领先的,而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要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民办教育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唐彩斌担心,如果一些旨在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私立学校减少,国内不能提供足够多样化的教育选择,低龄化的留学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在李金初看来,如果办学者在义务教育阶段过分以利益为重,这个价值导向对孩子的成长不好。他认为,这个规定可以将资金引到除义务教育之外的阶段,比如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实际上这些领域需要更多资金投入,这也符合世界教育总体发展趋势——越往下走民办私立学校越少,主要由政府主导;越往上走民办私立学校越多。“总之,从价值导向和资金导向方向来看,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置不得营利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适当考虑投资者权益”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被明确必须是非营利之后,如何继续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这个领域,保证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者都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题。

唐彩斌提出,政府可以从税收,投资政策和配套设施上来保证投资者享有相应权益,从而吸引社会资本在不营利的情况下仍能用心投入到义务教育领域。

“民办教育发展好了以后也可以反哺公办教育,就像现在民办学校拥有的很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也可以反哺到公办学校去谋求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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