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副部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继续办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11-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郝孟佳)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回答关于“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是基于什么考虑”问题时,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朱之文强调,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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