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全日制学硕每年学费不超八千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09-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昨天(31日),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9月1日起,山东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6000元。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 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包括,学术型研究生,硕士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专业型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 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EM、 MPA、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学习方式、学科特点、办学质量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 准由高校自主确定。除此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 同的收费政策。

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学生自愿原则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 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因 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基本学制年度学费标准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

据了解,此通知自今天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适用于2017-2019年招收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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