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失信教师惩处细则
本报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本溪市教育局日前制发《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秉持监管有力、惩处有效、教育有方的工作原则,推动全市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师德师风建设。
《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本溪市中小学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本溪市教师个人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制定。
《细则》适用于本溪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等机构中违反本溪市教师信用体系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
失信教师的人员名单全系统公告。失信教师将被停止不少于一年的教学工作。若发生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将被停止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因严重失信被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公职的人员,将被纳入本溪市教育系统不允许录用人员名单。
被惩处教师在惩处期内,失信处理意见纳入个人档案;不得参与全市各级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的选举推荐;学校每年要对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延长惩处期限,延长期限不少于半年等。
若失信教师被纳入《细则》但拒不执行,将受到从重追加党纪政务处分。对落实《细则》不力的学校(单位),按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根据《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学校(单位)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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