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职业教育法彰显职教主体地位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2-04-2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确权的形式,补上了过去职业教育实际操作上的“模糊或留白之处”。

□程振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凸显了“主体性”。职业教育不是低人一等的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正如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表述,“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随着对职业教育内涵认识的深化,我们意识到,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关系甚大。

职业教育法,通过“教育类型说”,否定了过去“职业教育是不能接受普通教育后退而求其次”的说法。职业教育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职业教育是成就人、发展人、赋能人的类型教育,并非普通教育以下的“低层次教育”。职业教育,同样作为“主体性教育”,有一条相对独立完备的教育体系,并非作为普通教育的“补充或辅助”存在,在法律地位和公民获得、受益上“与普通教育平等”。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确权的形式,补上了过去职业教育实际操作上的“模糊或留白之处”。新职业教育法规定,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职业教育固然以就业为导向,但如果学生有意愿,也应有同样畅通的升学渠道,而它是由“职业教育的主体性”这一内在所赋予的。有数据统计表明,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显然,完整科学系统的职业教育体系,需要相关财政配套措施落地,而且应以法律为依据。

职业教育的“主体性”,还体现在“依照职业教育的规律办教育”。普通教育注重升学深造、学科建设;而职业教育则是以就业为导向,更加注重应用性,这体现在“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如果说普通教育的师资对学历有高要求,职业教育的师资则更注重“向行业产业深处延伸”,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皆可为师,而且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作为国内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企业在参与方面还远远不够。离开企业办职业教育,路只会越来越窄,因此要通过税收、政策等工具,激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确保其“成为办学主体的积极性”。

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着力提高这一类型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并以法律确保其主体地位的落实。普通教育有几千年的办学基础;而职业教育是随着工业化发展兴起的教育类型,办学基础相对薄弱,地位和社会认可度尚有待提高。职业教育人要增强办学定力,提升办学信心;法律法规和社会用人单位要确保“职业教育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相信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主体性”地位会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增长极”,只会越来越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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