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教法背景下,如何用好综合素质评价?
●无论是上普高还是上职高,每个学生都“同等重要”,同样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他们的成长发展路径只有合适不合适的考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
□朱建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了,在此法律出台后首个“职业教育活动周”到来之际,笔者谈几点对综合素质评价应用方面的思考。
毋庸讳言,由于发展历史及文化观念等原因,我国的职业教育长期处于“先天不足,后天不调”的状况。尽管经过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在规模上早已占了高中段教育的半壁江山,职业学校的硬件建设也普遍堪称一流。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职业教育在社会上、在教育系统内部依然处于被歧视的尴尬境地。我们时常会从一些家长、教师甚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口中听到,某某学生是“职高胚子”“读技校的料”之类的说法,但凡学生的学业成绩稍有滑坡,便会以“职高”的名义来挤对学生,由此直接导致了无数学生及其家长的“学业焦虑症”和“职教恐惧症”。
由于普通高中的强势和职业教育的边缘化,在制定一些教育政策时,也往往存在厚“普”薄“职”的倾向。譬如,综合素质评价在中考招生中的运用便是一例。
可以肯定,就推行综合素质评价的本意而言,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因此,其评价的宗旨应该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自主发展。但从当下实践层面上看,这样的评价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异化为用于应试竞争的甄别。纵观全国各地,普遍在以等第要求或者等第赋分的方式,使综合素质评价与普通高中的录用直接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初衷。如此,自然而然导致了社会舆论对职业学校的排斥,当然也加深了广大家长对孩子接受职业教育的忧虑。
随着职业教育法的施行,这样的语境及做法就应该随之改变。职业教育法开宗明义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把人们观念中一直习惯的普、职教的“分层”更新成了“分类”。这意味着无论是上普高还是上职高,每个学生都“同等重要”,同样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他们的成长发展路径只有合适不合适的考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既然法律已经告诉我们必须以“平视”的眼光来看待职业教育,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让原本只是可能“不适合”在学术领域深造,却有可能“适合”在技术领域发展的学生再去领受一份本不该有的“素质评价”上的挫败感呢?
在智能时代已经到来的今天,人类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未来。因此,终身学习、终身发展已经成为教育的终极追求,每个学生的发展都有无限的可能性。我们固然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科学家、艺术家、企业家,同样也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普通劳动者和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
职业教育法指出,要“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想营造这样的氛围,应当首先从教育本身做起。更何况职业教育法已经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那么,当这样的“平等机会”来临的时候,是否需要去更新一下教育观念,通过科学理性地调整优化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和应用办法,以平等和悦纳的理念来对待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通过评价发现自己努力的方向,让每一个学生都在充满人文关怀的和谐教育环境下,以自信的眼神与姿态,去迎接属于他们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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