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督学管理办法
本报讯(通讯员 张土良)近日,宁波市出台督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督学的聘任程序、市督学应当履行的职责、市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的权力以及健全市督学培训机制等,为督学成长“搭台子”。
根据该管理办法,市督学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该市还建立了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凡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部门负责人、资深工作人员等,均有资格进入督学队伍。
正式聘任后,市督学应当履行包括开展各类教育督导活动、报告督导有关情况、撰写督导调研报告和对教育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等多项职责。同时,市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也享有一些权力,包括就教育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听取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汇报,参加被督导单位与教育督导事项相关的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督促被督导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宁波市督导委办公室将负责市督学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专长,组织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市督学的任期考核。此外,市督导委办公室将建立智慧督导平台,实现督学工作全流程数字化。督学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连续任职不超过3个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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