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推动科普教育高质量开展
据报道,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6日审议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推动了地方科普立法的新进展,对浙江省科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在科普教育的立法保障方面进行了前瞻性探索,为地方科普教育立法提供了新的范本。
地方立法是国家科普教育立法实施的重要载体。我国2002年出台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科普教育的主体、场所等内容加以规定,标志着我国科普教育进入法治化轨道。但国家层面的立法无法对科普教育的内容进行事无巨细的规范,需要地方结合实际不断细化。在科普教育领域,地方立法是国家科普教育立法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对国家科普教育立法的填补,有助于科普教育在各地有效推进。
地方立法是国家科普教育彰显地方特色的重要标志。教育是科技普及的基本路径,地方是开展科普工作与实施科普教育的重要场域。我国区域发展存在差异性,科普教育资源分布不均,需要各地在结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科普教育制度。“接地气”“务实管用”的地方科普教育法律制度,有利于推动本区域科普教育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地方立法是国家科普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面对新科技革命与全球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科普教育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为我国科技创新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至今未进行过修改,相较于科技创新的步伐,我国科普教育法律制度已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各地围绕科普教育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多方位的探索并积累了诸多经验,地方立法亦积极承担了探索创新的重任。精准把握新时代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以立法的形式总结固化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为新时代科普教育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贡献了地方智慧。
《条例》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反映了国家科普教育法律制度变革的新趋势,体现了浙江省科普工作的最新探索,特别是在科普教育环节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一是围绕“大科普”理念,构建科普教育工作新格局。国家层面的最新制度、政策、要求等,对“大科普”理念之下的科普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条例》在“大科普”理念与最新政策理念的指引下,结合本区域实际,在科技资源的均衡配置、科普设施的多元供给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的制度供给。一方面,《条例》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科普设施的数字化转型,满足公众多样化、个性化的科普教育需求;另一方面,《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科普设施供给体系,保障科普设施的普惠性与可获得性。如要求设区的市应建设综合性科技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专业类、行业类科普设施等。二是以人为本,注重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条例》强化了各类学校加强科普教育的职责,凸显了对于作为国家创新人才储备力量的青少年群体科普教育的重视。《条例》还关注在职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的科普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条例》要求政府完善科技人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为我国建设更加完备的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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