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教育惩戒权需转变观念
□俞 洲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只有教育惩戒权的合理回归,才能确保学校教育效度的提升和学生规则意识的树立。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教育惩戒的正当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受到质疑和批判,沦为缺失爱心、有悖师德和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而缺失惩戒的教育必然导致一些中小学校怪象迭出,如教育秩序难以有效维护、育人功能不能全面提升、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等。
在此背景下,《规则》的出台无疑释放出为教育惩戒正名、为教育观念纠偏的强烈信号,有助于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职责。
激活教育惩戒权,除了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外,更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家长乃至社会各界转变教育理念,构建并达成新的教育共识。只有这样,才能给所有教师在敢用和善用教育惩戒上吃下一颗“定心丸”。
对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当务之急在于消除对教育惩戒的偏见和误解,多一些担当和保护。过去,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将过度和泛化的赏识教育视作政治正确,甚至将合理合规的教育惩戒归为师德失范问题予以严令禁止,斥之为变相体罚或者心罚。而一旦因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引发家校矛盾,相关部门又缺乏责任担当,往往为了平息舆情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处罚教师,如此行径难免让教师寒心和畏惧,对教育惩戒产生抵触心理。
对学生家长来说,也应学会换位思考,对教育惩戒多一些信任和包容。对正处于成长期的孩子来说,只重表扬鼓励,缺失批评惩戒,显然有悖于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因此,家长要加强教育学、心理学常识的学习,认真思考和理性面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与学校、教师加强沟通与交流,以尊重和信任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营造宽松的氛围,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家校矛盾。
学校则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家委会的桥梁作用,让学生家长参与到惩戒规则的制订过程中来,着力在惩戒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确保教育惩戒达到预期目的。
对广大教师来说,教育惩戒权既要敢用,更要会用,切忌过度迷信和神化。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并非最终目的,理应体现“惩而有教,戒而有爱”的教育智慧。因此,教师不应将教育惩戒视作解决教育问题的“万能灵药”,将其随意化和情绪化,从而陷入“为惩戒而惩戒”的教育误区。
教育惩戒不仅仅关乎学校和教师的权利,还与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息息相关。因此,教育惩戒权的落地有待于多方共识的达成;也只有取得包括家长在内的社会各方的理解与配合,教育惩戒权才能真正激活,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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