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加强教育类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0-09-2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曹可可)日前,《浙江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审查监管、组织建设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办法》明确,发起人申请设立教育类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省教育厅根据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类型、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审核同意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合理引导其到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以此形成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分级管理。

“政府管不上,自身管不好”是许多社会组织出现问题的根源。《办法》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两方的责任,如实行省教育厅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具体负责制度,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前期申请、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前审查、年检初审和日常监管等都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处室对接并承担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责任。教育类社会组织要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事先经省教育厅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并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报备或审批,同时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投资成立的实体单位及其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也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还提出了教育类社会组织在党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按照规定,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社会组织须成立党支部或功能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须由业务联系处室或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通过行业、区域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为防止教育类社会组织成为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土壤与温床,业务主管处室要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教育类社会组织也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截至2020年8月,省教育厅登记在册的基金会共有141家,教育类社团44家。它们在贫困学生资助、教育资源共享、扶贫扶智、灾害救助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鼓励教育类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建设,推行秘书长聘任制、专职化,获得等级评估4A以上的社会组织会给予政策上的优先支持。此外,提供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无需再向教育部门申请。

据省教育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省教育厅于2014年制定过相关的管理意见,此次印发的《办法》是结合近年来上级部门对各类社会组织管理新精神新要求和省教育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旨在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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