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最低刑责年龄有利于预防少年犯罪
□何 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月27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残忍手段、恶劣影响令人震惊,与成人案件几乎没有区别,却只因未满14周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免予刑事处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继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适度下调之后,适度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低龄不再是少年犯罪的“免罪金牌”。这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是立法对社会诉求的呼应,也是遏制少年犯罪的必要手段。低龄恶性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避免他们滑向犯罪深渊,是在“治病”救人。同时,这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告慰,是给受害人家属的一种交代。
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事后惩罚,少年犯罪毁灭两个家庭的悲剧并没有杜绝。实际上,预防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只靠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招,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非预防少年犯罪的有效手段和灵丹妙药,归根结底还是要织密预防少年犯罪体系。
首先,对于职能部门和社会而言,既要严惩和防范社会黑恶势力向校园和学生渗透,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填补刑罚与放任之间的空白地带,对未成年人犯罪施行分级预防,对尚未构成犯罪及未达到刑责年龄的犯错少年及时给予相应惩戒,进行干预矫治,或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或进行收容教养,及时“治病”救人。
其次,对于学校而言,要强化对学生在校行为的管理,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及时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惩戒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校内外发生的矛盾,对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要及时移送到工读学校教育。
最后,对于家庭而言,父母要强化家庭教育功能,发挥预防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功能。父母不仅要关心、关爱、理解孩子,让孩子从小感受到家庭 的温暖,还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更要尽到管教义务,对孩子及时纠错、纠偏,及时掐灭孩子出现的犯罪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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