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9日)
五、推进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十五)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的统筹和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编制的统筹,推进教职工编制“削峰填谷”,实行跨学校、跨学段统筹使用,通过职称评聘、收入分配等多种措施,吸引专任教师在教学一线任教。学校教辅、工勤等非教学岗位工作按规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解决。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事业编制的统筹,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严禁有编不补。按规定清理各种形式挤占、挪用、截留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创新编制管理,按照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事业编制跨区域调整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适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成人教育编制,配备专兼职教师。
(十六)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2019年年底前制定提高幼儿园和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办法。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分类评价标准,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和工作实绩,扩大中小学校职称评聘自主权,逐步把更多的职称评聘权下放给学校。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探索教师在多所学校走教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师临时性短缺补充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5年一个周期的定期注册制度,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制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探索校长任期制、校长责任制以及相应的校长收入分配办法等配套政策,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专业化校长队伍。
(十七)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办法,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提高新教师入职标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和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扩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用人自主权,完善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办法,遴选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十八)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专业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完善专业课教师招聘办法,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任教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限制,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推动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职业院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将专兼职教师总数的30%左右用于聘用兼职技能教师,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兼职任教。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机制,保障兼职教师待遇。
(十九)深化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严把高校教师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把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教育实习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鼓励高校加大聘用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进一步扩大高校用人自主权和岗位聘任权,允许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对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校和学科,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上浮。推进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和师德考核,将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强化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紧密结合,做到能上能下。扩大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完善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学校按政策规定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经核准后自主分配。坚持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省内高校之间的高层次人才流动。
(二十)打造稳定的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深入实施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完善农村、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定向培养制度,探索“互联网+教师”模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矛盾,弥补优质教师资源不足。完善农村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更加注重农村任教年限的权重,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一般不低于城镇学校教师。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任教满30年的教师,表现优秀且仍在农村任教的可单列评聘高级职称,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加强农村骨干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完善名优教师结对帮扶乡村青年教师制度,实施银龄教师讲学计划和百人千场支教计划。各地要强化“越是艰苦、越是偏远、待遇越高”的政策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倾斜政策,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单列管理。按有关规定开展浙江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关心关爱农村青年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区设立教师驿站。
六、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十一)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制定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地在出台公务员奖金政策时,必须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以及一线骨干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倾斜。依法保障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十二)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加大教师住房保障力度。研究制定教师住房保障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实施人才专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公租房源中切块专项用于教师住房保障,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教师。按规定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分类目录,分层分类向人才提供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或学校自有土地配建教师周转宿舍,多渠道解决教师临时住房困难。
(二十四)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提升教师职业荣誉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一级做好杰出教师、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实施中小学“双名双特”工程,遴选一批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定期开展省特级教师和省特级校长评审。建立教师荣休仪式制度,提升教师职业成就感。大力宣传“最美教师”。落实任教满30年教师在省内享受更多公共服务方面权益,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支持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合理安排疗休养活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
七、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党委要定期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师评价指标,减轻教师非教学业务负担,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教师考核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二十六)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保障,完善支出结构,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优先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紧迫的领域,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七)强化技术保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设全省教师数据库,打通教育系统内外和层级之间的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利用信息化推进教师队伍管理现代化。
(二十八)强化督查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督导,将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列入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稳定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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