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不能“缥缈不定”
又是一场沸沸扬扬的“论文抄袭”风波,而站在风口浪尖的,不仅是举报者和被举报者,还有“复制比”。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姚洪军关注本院院长侯怀霞涉嫌“抄袭”已经9年。由他提供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显示,侯的博士论文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达55%,另外5篇期刊文章分别为97.8%、69.1%、55.4%、53.1%、47.6%。但是,无论是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举报信,还是跟涉事学校反映情况,一一打电话给期刊和论文原文作者,包括在网上发帖,姚洪军无一例外地碰壁。(《中国青年报》4月3日)
之所以碰壁,是因为仅仅凭借“查重报告”,还判定不了“论文抄袭”。客观而论,“复制比”居高不下,的确是很多“抄袭论文”的一大表征,如今很多作假论文浮出水面,就是因为过不了“查重”这一关。
但还应看到,查重检测本身也存在客观不足。除了已发表文献,对于科普性叙述、新闻类报道、历史性综述等引用,所占“复制比”应当被合理压缩。又比如,查重检测是近些年才推广开展的,但有些论文的写作,是在有关学术规范出台之前,以现在的标准“倒查”过去论文,的确能发现“瑕疵”,但也很容易让人反感“溯及既往”,而这也是上海政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认定侯怀霞不构成“论文抄袭”的重要原因。
这种现实尴尬其实也是立法的尴尬。所谓抄袭,“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是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令人遗憾的是,谁能评定“抄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范。根据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抄袭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还归纳出“高级抄袭”和“低级抄袭”的概念,但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依旧“缥缈不定”。
客观上,认定抄袭的难度,不乏技术层面的原因。目前,从外国到国内,除了知网查重、Turnitin比对等,并没有更科学、更准确的鉴定手段。纵观各大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论文鉴定,尽管有学校为之背书,但“独立性”与“权威性”,也一直为各方诟病和不满。
论文抄袭不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国之大事。放任论文抄袭愈演愈烈,必然导致学术风气败坏、教育腐化。对任何“抄袭论文”线索,须紧抓“蹊跷之处”不放,作出令人信服的定论。从长远看,应当在深入调研、系统论证的基础上,对抄袭论文的鉴定标准、调查程序、处理措施作出明确规范,确保论文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让学术更加纯净,也让大学校园更为清朗。
作者:刘婷婷
《中国青年报》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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