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督导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5月31日,《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从督导的内容和实施、督学的管理、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不仅对下级人民政府,也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根据《条例》,每年教育督导机构都应当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订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其中,专项督导的内容涉及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规范办学的管理等。
《条例》还规定,一旦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等情况,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相关约谈、整改情况及督导报告将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是《条例》的亮点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建立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学校可持续发展督导评估体系、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等,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鲜活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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