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爱”里应该有“戒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9-09-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谌 涛

自古以来,“严师出高徒”是中国人对师生关系的朴素理解。到今天,我也成了一名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慈相济是我的基本准则,但教育环境已大不一样,即便是轻微的惩戒或者几句稍微严厉的批评,都时常让我感到惶恐和不安。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教师批评学生、惩戒学生,如果家长不理解、不支持,教师就很有可能被处罚或被社会舆论谴责。

在我看来,好的教育,必然是宽严相济、奖惩分明的;好的教师,必然是管教同步、严慈同体的。倘若教师和家长都只进行赏识教育,习惯了赏识的孩子最终要走向社会,但社会并不会对他“如此温柔”。

赏识与惩戒都应该有“度”。惩罚应该建立在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基础上,以不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过度的惩戒容易导致受教育者自卑、叛逆甚至心理失衡。过度的赏识容易使受教育者自以为是、骄傲自满、故步自封,不利于其抗挫折能力的形成。赏识也好,惩戒也好,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而且会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因此,不能用赏识来否定惩戒存在和使用的必要性,适度合理的惩戒与赏识一样,是“师爱”的表达方式,也是“师爱”应有之义。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教育部将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保障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让“戒尺”回到教师手中。如何让教师敢于并善于拿起“戒尺”成为关注的焦点。

惩戒应基于“师爱”,不能失去理性。在教师足够爱学生且学生能感受到教师的爱的情况下,能更好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教师发自内心地爱学生,学生应该能感受到并作出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学生会认为教师是真心为自己好。没有这个基础,教育惩戒不仅没有效果,还可能导致学生怨恨教师。赏识与学生的心理期待相一致,容易被他们愉悦地接受;惩戒与学生的心理期待有偏差甚至相悖,易引发他们的反感和排斥,因此更要注意方式方法。

惩戒应该有法,要把握好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明确许可什么情况下采用、采用何种方式等。依法进行教育惩戒,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关于惩戒行为的认定,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惩戒,可以由与事件不相关的家长、媒体、社会人士、教育主管部门、教师代表组成一个判定委员会,在学生、家长、教师充分答辩后,由判定委员会依法予以判定。

家长应基于善意理解教师的惩戒。教育是爱的事业,但“师爱”的表达,信任是前提,家长、学生信任教师,才能产生良性互动。如果家长对教师的合理惩戒,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把教师推到自己的对立面,破坏的是家校之间的信任,最终受到伤害的只能是孩子。

“师爱”里本应有“戒尺”,教师应基于“师爱”用好“戒尺”,家长应基于善意理解教师的惩戒,这不仅是尊重传统和教育规律的体现,更是对孩子的发展和未来负责的应有态度。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