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育惩戒权应敢于直面争议
□胡欣红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则制定权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把“戒尺”还给教师是共识,但要让教育惩戒权落地,却殊为不易,惩戒规则能否适当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是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以广东的条例为例,审议稿在“教育惩戒”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罚站罚跑”是否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确实存在争议。站立和慢跑虽然谈不上什么强度,但一旦牵涉到“惩罚”,多少就隐含着一定的羞辱成分。尤其是罚站,如果是在办公室、教室等公众场合,无疑会让学生有一种被“示众”的感觉,心理敏感的学生,很可能会受到强烈刺激。
尽管“罚站罚跑”并没有获得合法的地位,但事实上早已成为很多教师常用的惩戒手段。然而,时移世易,对于这种常规惩戒,很多教师都已经不敢轻易尝试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将具体的惩戒规则制定权下放,岂不是说得轻巧?惩戒权的度不好把握,相关部门都不敢制定具体措施,学校哪敢自行惩戒?
据介绍,一审审议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等,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春风化雨是教育的底色,但缺失了必要的惩戒,受害的最终是孩子。面对争议,最好的办法不是回避,而是直面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让全社会充分讨论和交流孩子的教育问题,构建新的教育共识,则是关键所系。
真理越辩越明。有争议很正常,争议本身并不可怕,当“甩手掌柜”才是最可怕的。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将“罚站罚跑”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许就是最好的回应。唯其如此,教育惩戒权才会尽早落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有些州就规定,班主任和授课教师最长可以让学生罚站两节课,校长则有权让学生罚站4节课。而且,罚站应当在课堂上,让学生站着听,而不是剥夺听课权。诚如评论者所言:德国的做法最起码启示我们,只要做足了细节文章,使其可定义可操作可监督,就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我们当然不是要简单照搬德国的做法,但其经验无疑值得借鉴。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惩戒规则细化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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