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提高婴幼儿照护等3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 赵秀红)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提高3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3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通知指出,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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