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学教师的必备素养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开展好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关键在法学教师。教师队伍强、素质高,方能更好育才树人。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专门要求,提出“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学根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的发展目标。
一是政治立场坚定。《意见》强调:“把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法学教师和理论工作者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始终。”在法学教师队伍中,部分教师以“培育学生批判性思维”为由,利用课堂、网络发表有损国家声誉的不当言论,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妄加议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降低了教学质量,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此,在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中,法学教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法学教师要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健全党领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体制机制,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全过程各方面。法学教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
二是法学根底深厚。法学教师要提升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自己首先要拥有深厚的法学根底。这里的法学根底,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理论根底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学教师只有拥有扎实的理论根底,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现实中,部分法学教师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法律训练,理论根底不够扎实,不能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简单将知识照本宣科,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此外,还有的法学教师热衷于兼职律师工作,不能很好地静下心来进行法学理论研究,不能很好地履行“传道授业解惑”职责。因此,法学教师要勤于钻研,自觉接受专门的法律训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全面把握法学教材中的法律规范、法学原理和逻辑关系。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指出,“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法学教师也应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炼升华法学理论,夯实法学根底。
三是熟悉中国国情。教育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属性,一个国家的教育必然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始终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国大地开展研究。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因此,法学教师在适当的时候要放下“笔杆子”和“案头书”,近距离接触社会,观察社会现实和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积攒实践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把反映中国国情的内容融入教学各环节,进而在教学内容得到丰富的同时,拓宽学生的视野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使他们在毕业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此外,立足中国国情开展教育和研究,有利于培养法学教师的家国情怀,增强法学教师队伍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提升整体教学质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四是通晓国际规则。《意见》强调:“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伴随着国家的蓬勃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范围从领土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等传统领域,到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新领域。国家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日益凸显,法学教师队伍便承担起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时代重任。然而,近年来,部分法学教师专注于国内法研究,对涉外法治研究积极性不高。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匮乏,将导致我国渐成国际规则的旁观者、接受者,有损我国经济、文化大国形象。因此,法学教师队伍要重视涉外法治研究,要有宽广的全球视野和世界胸怀,要熟悉国际法和主要国家的国别法,熟悉国际诉讼和仲裁的基本程序,具有熟练运用的专业知识、外语能力和跨文化沟通能力,能够胜任涉外相关法律业务和工作,通晓本领域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更加深度地参与全球治理,逐步从国际规则的旁观者、接受者向制定者和引领者转变。这就要求法学教师队伍具有研究和起草国际规则的能力,能够就全球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能为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国际规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创新、改革与完善。
(作者单位系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宋高初系该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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