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三重逻辑
编者按
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实践中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近日,南京大学网站透露,该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并为南京大学办公室。中国科学院院士、该校党委书记谭铁牛指出,党办、校办合并“是学校党委的慎重决策,是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党政管理系统运行步调一致,消除梗阻和盲区,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从这个角度来看,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经历的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长期处于进行时。也正因为如此,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角度,加深对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尤为必要。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的根本领导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推行20多年来,这一体制的成功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的角度看,当前一些高校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力度仍然有待提升。出现上述现象,归根结底是认识上存在偏差,甚至存在误读误解的情况。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性上去把握这一根本体制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国化时代化上理解把握。综观马克思主义、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维护党的权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被无产阶级斗争实践所证明的宝贵经验。当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支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党的组织优势在高校工作中的必然体现。实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新形势下适应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需要,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中国化时代化上理解把握。实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质是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确保高等教育始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个理论基础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教育进行了深刻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教育的本质、社会作用、发展规律,以及教育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强调教育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确保教育为无产阶级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中国共产党在多年的教育实践中进行了深入探索。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地位,并明确“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既是我国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期实践,又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与中国高等教育实际相结合的一次重要探索。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再次强化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形势新挑战、着眼全局和未来对教育工作作出系列论述,多次指出“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调“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全面部署。至此,这一根本制度全面确立。这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与中国高等教育实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相结合,完成的一次新飞跃。
从党的理论创新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上理解把握。从国际视野和全局高度看,在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现代大学的价值追求和管理体制,既要适应社会、符合大学组织的特点,更要符合学校举办者的意图,确保办学方向。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必须依靠党委的集体智慧,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能确保党的领导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统一,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校领导体制。
历史逻辑 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变革切合政治方向和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历史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发展和完善了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实践和变革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探索调整时期(1949—197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为了找到适合我国高校发展的领导制度,我们党进行了探索、学习与模仿。1950年至1956年,高校主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这一体制明确规定校长负责并管理学校的全部工作,是学校唯一的领导人;党委负责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在当时,这种“一长制”模式对稳定和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脱离党委领导,不利于民主监督权利的实施。1956年至1961年,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年9月,中共八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五十一条指出,“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是在高校管理体制上第一次明确高校党委的领导地位。1961年至1966年,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其中第九章第五十一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进一步强调了高校党委在高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明确了校长的地位和职责,使党委和校长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还明确了党委领导与行政领导、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1966年至1977年,“政治挂帅”使得高校管理工作偏离了教育教学的中心,出现了停滞。
第二个阶段为确立发展时期(1978—2012年)。1978年10月,教育部重新修订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首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通知的形式转发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强调“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0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随后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决定在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标志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理论、制度以及实践层面已初步形成。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个阶段为改进加强时期(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提出了新时代党建的总要求和新布局,对新时代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进一步作出顶层设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就党委如何集体领导、校长如何主持行政工作、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及党政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入全面升级与全新布局期。
历史经验表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艰辛探索的必然结果,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高校实际的必然选择。
实践逻辑 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保障
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我国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高校发挥得如何,直接决定了高等教育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关乎立德树人的成效。高校必须将立德树人融入大学教育和管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这是加强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高等教育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以价值观引领为核心的软实力竞争愈加激烈,思想文化领域斗争深刻复杂,高校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少数高校“三会一课”流于形式,党员教育管理效果不佳,对优秀青年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够,师德师风问题时有发生;少数高校的思政“三支队伍”配备不到位,思政教育吸引力和实效性不强,导致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够到位。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根本举措在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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