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提出“十个不得”
本报讯(记者 鲁磊)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十个不得”要求,全力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通知》要求,学校食堂、超市(小卖部)不得无证经营,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超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学生餐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供餐坚持以食堂供餐为主,不得有食堂不用;学校不得采购、制售高风险食品;学生餐原则上当餐加工,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不得超时供餐;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对不安全食品的辨别能力,不得自带不安全食品到校。
根据《通知》,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模式;高校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得收取承包管理费;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模式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保障师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不得损害师生家长的权益;要按照“五位一体”责任体系要求,压紧压实学校食品安全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得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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