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预付资金助推托幼行业有序发展
婴幼儿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未来,相关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幼有所育”,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也被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这表明托幼行业的快速发展已是大势所趋。现实中,托幼服务经营者广泛采取先预收托育服务费、后按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预付消费模式。这种模式促进了托育行业的发展,但也一定程度上带来行业发展的无序。对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进行资金监管,符合托幼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助推其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托幼机构预付消费资金进行监管是现实之需。截至2023年6月,全国在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平台备案的托育机构超过2.6万家。机构数量的增加缓解了供需矛盾,但同时也带来托育服务预付费纠纷的增多。不少托育机构为收揽资金,以各种优惠吸引家长多缴纳预付款,但婴幼儿入托后,不诚信经营、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无相应资质等问题层出不穷,机构跑路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导致家长权益严重受损。托幼消费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数特定群体,极易产生群体性诉讼,严重危害行业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因此,预付消费虽对促进消费、提升行业发展有独特作用,但也可能发生经营者不合理利用和侵占预付资金的问题,必须对预付资金加强监管。
对托幼机构预付消费资金进行监管具备法律规范基础。为获取符合心理预期的托幼服务,家长选择接受托育机构的预付款要约。在此行为模式下,家长已通过预先付费履行自身义务,其正当权益自然获得法律规范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专门针对经营者预收款后未履约的行为责任作出规定。部分省份也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预付消费管理作出专门规定。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家长消费者的权益以及预收款经营者的服务义务,为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提供了规范基础。
对托幼机构预付消费资金进行监管,一方面要加强托幼领域的立法指引。针对预付消费行为,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目前只有商务部于2012年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其中有对经营者诚信经营、建立信息系统和预收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调整范围仅涉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传统民生领域,并不囊括婴幼儿托育等新兴民生领域。在地方立法层面,绝大多数省份并未出台相关立法。建议将《办法》上升为包含托幼在内的多行业领域的行政法规,并对资金监管内容进一步完善。各地可依据本地实际,针对托幼行业预付资金监管职责分工、预付资金信息备案、资金存管模式、退费及纠纷处理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另一方面要保障资金监管落到实处。资金监管制度早已存在,但从其他行业的经验来看,存在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形。各部门要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切实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对违法违规挪用资金的托幼机构进行重罚重处,进一步促进托幼行业的有序发展。
(作者系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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