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到“法治”
□丽水中学 吕驾宇
近日,一波关于检察官担任中学法治副校长的新闻接连传来。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担任北京市第二中学的法治副校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担任浙江大学附属中学法治副校长,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过孟超担任丽水中学法治副校长……
引人关注的是,之前,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曾经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作了明确规定;此外,中央综治委还专门印发过《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也明确指出,要鼓励、完善和推广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
从法制副校长,到法治副校长,一字之差,这期间的转变,到底蕴含着什么门道?
首先的区别,肯定是体现在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上。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还包括从立法到执法的整个动态过程。
法治副校长和法制副校长的区别,自然体现在他们所关注的是法的动态过程还是法的静态结果上。在一则关于张军给北京二中学生进行法治知识讲座的新闻中,是这样报道的:张军给学生们举例说,出国旅游带回需要交纳关税的产品,如果没有申报,是要受到处罚的,这就是执法。法治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明确地告诉了我们,第一,法治的四个基本要素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第二,法高于人,高于一切,任何人只要违法,都是要受处罚的——法是动态的过程。
今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而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检察官担任中学法治副校长,正是对依法治国要求的响应以及积极实践。
从法制副校长到法治副校长,看似一字之差,实则彰显的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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