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不能为商业广告站台
□邓海建
教育的纯粹性与神圣性,决定了它的底线要高于其他一般性行业。
前不久,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在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广告,除此之外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虽然事件曝光后,相关负责人认错悔过,后续惩罚也不轻,但仍招致舆论场的一片骂声。
把商圈广告印到孩子的红领巾上,如此文案“创意”,真当可谓“病得不轻”。于情而言,校园应当对商业广告抱有基本的戒备心。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共性,决定了它绝不可以成为商家的长袖善舞之地。要不然,课本上印广告、操场上刻广告、喇叭里播广告,文化与操守荡然无存,怎能守得一方净土?
于法而言,这是赤裸裸的疑似违法行为。《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遗憾的是,这些年来,基层义务教育中的商业化侵蚀之乱象已渐成风习:2014年,广东肇庆被曝出,初一学生的英语教科书里竟然夹带广告活页;2016年,山东滨州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学下发的奖状背面竟然带有广告;去年7月,江苏省泰州中学、泰州二中、兴化中学等多所学校家长反映称,孩子收到的新生录取通知书里,竟出现了同一家教育机构的宣传单……
为何屡屡重蹈覆辙?教育部门的规则底线何以被铜臭僭越?这究竟是利益勾兑还是初心偏航,究竟是不长记性还是心存侥幸?须知,英烈鲜血染红的红领巾,永远都不是免费的广告位,更不是利益交换的筹码。
立德树人,教育之本。这是古往今来的价值共识,亦是全国教育大会上振聋发聩之声。何以立德,以何树人?一个基本的认知就是,捍卫校园的纯净与高洁,恪守教育的纯良与本真。这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命题,不容置喙,无以权衡。
眼下而言,“商业广告禁入校园”当成为一票否决的高阶禁令,商家触碰须罚以“市场禁入”,校方放水当罚以“引咎辞职”。唯有利剑高悬,唯有罪罚相当,教育的纯粹性与神圣性才能被敬畏,孩子们的成长才会有风清气朗的美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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