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进行惩戒教育
□王 姬
最近,网上有一条热度很高的新闻:10月16日,株洲县育红小学27岁女教师在上课时被该县渌口镇派出所警察直接从教室里带走,被关在审讯室里长达7小时。事情起因是,派出所副所长的女儿因迟到被罚站了几分钟。这次的新闻把“惩戒教育”这一敏感话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学生犯了错,到底需不需要“惩戒教育”?
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诫人改正错误,是这种行为期望达到的目的。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惩戒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期望、激励、表扬等方式一样,指向学生的进步。
2009年,教育部向全国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虽然该规定赋予教师一定的批评教育权,但对于违纪学生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批评教育方式,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教师在学生管理上无所适从。相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条文却被过度解读。于是,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几句更是被扣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罚”的大帽子。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在家备受宠爱,导致其心理承受力差,因教师的几句批评就离家(校)出走、自残乃至自杀等极端事件频频发生。而一旦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当事教师不可避免地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家长不依不饶,舆论穷追不舍,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个别家长的小题大做和不利的舆论环境,使得教师不敢“轻易”批评违纪学生。教师被套上了层层枷锁,不要说做一个“手拿戒尺、眼中有光”的教师,现在教师连戒尺也不敢拿出来了。
苏辙说:“惟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诛,指重罚。也有专家和教师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连戒尺都拿不起来的教师,教不出有出息的学生。如果拿戒尺的后果是道歉挨罚,不但有损教师的尊严,更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对教师的惩戒权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名不正言不顺”,拿捏不好惩戒的度。因为没有一个标准、细则,来规定教师对犯了严重错误、言语管教不起作用的学生该如何惩戒。
笔者建议,从法律角度明确授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如何使用惩戒、惩戒的场合、惩戒的时机,都应用法律条文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学生的申诉制度,如果学生觉得教师的惩戒不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韩国就制定了完备的教育处罚制度,详细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和尺度。2002年6月,韩国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教师如何体罚学生作了如下规定: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体罚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需要一个规则,既保护学生不受虐待,又保护教师的惩戒权。我们在把戒尺递给教师的同时,要规定好具体细则,教师才能拿得好戒尺。只有教师的管理行为能够有章可循,“手拿戒尺、眼中有光”的教师才会越来越多。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惩戒要非常慎重,我们不提倡恶性体罚,只用教育惩戒而抛弃教育引导,会适得其反,失去教育的真正意义。正确地运用惩戒教育,让学生对规则有一种敬畏之心,在体验中得到感悟、获得成长,才能保证教育目标的落实。
(作者系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省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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