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处理
□衢州市教育局 谌 涛
学生违纪是教师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发现一次处理一次,轻则提醒、批评,重则警告、记过。
学生的不良习惯不是短期内形成的,其转化和改正也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看来,对经常性违反纪律的学生采取上述措施,其效果都不明显,会使学生觉得无所谓,容易使他们产生反感甚至抵触情绪,从而陷入“违纪—处理—再违纪—再处理”的怪圈。长此以往,一切措施将对他们失效。而对于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而言,这些措施会让他们觉得教师不尽人情,影响师生关系的和谐。
有鉴于此,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我实施了“有限处理”。
所谓“有限处理”是基于教师对学生自觉改正错误的充分信任,给学生以理解与尊重,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一定的限度内给予宽恕,即不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视同没有违反纪律。
我实施这种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违纪有其自然性。学生在学校要遵守的规范非常之多,言行举止都有严格且具体的规范,有的学校不仅有校纪校规,甚至还有班规,长久地遵守所有的规范对学生是一个非常苛刻的要求,一般学生是做不到的。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学生的违纪有其自然性。
第二,不良习惯的矫正不可能立竿见影。那些经常性违反纪律的学生,在长期的学习生活中已经形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惯,这些习惯的矫正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教师应该给予一定的时间,“违纪即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
第三,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需要。违纪即处理,可能会使我们的学生变成一群温顺的小绵羊,不敢越雷池一步。如此,素质教育所要求的“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和精神的培养就难以实现。
以上所说的两类违纪学生,在实施“有限处理”的实践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一旦有轻微的违纪行为,如偶尔迟到一次、早操旷缺一次,教师都给予宽恕,即不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视同没有违反纪律。
实践中,这些学生无须教师提醒,其违纪行为都可以自行矫正。当然,当教师发现其违纪行为不能自行矫正,违纪次数变得频繁时,就应该对其进行处理了。
对于那些经常性地违反纪律的学生,其宽恕的范围是与教师约定的部分,即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在约定限度内违纪,教师给予其宽恕,即不批评、不追究、不处罚,视同没有违反纪律。
宽恕违纪的限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生行为的矫正,逐步减小,直至取消。
达到和超出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不能约定,不在宽恕范围之内,不能宽恕。
如:对于早晚自修迟到的,约定允许其在一周内迟到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其他时间须按时到教室参加早晚自修,第三周开始每周允许迟到三次改为两次,第五周开始每周允许迟到两次改为一次,第七周以后取消。迟到的时间由学生自己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对于其他经常性违纪的学生也采取类似的做法。
从实施的效果上看,“有限处理”易于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学生能从心理上认同教师的做法,提高行为矫正的主动性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有利于和谐平等师生关系的形成。一贯表现良好、偶尔违反纪律的学生其违纪行为基本可以自行矫正,经常性违纪的学生其违纪行为基本可以控制在约定的限度内,相对于这些学生以前的违纪情况,进步比较明显。
有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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