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依法带娃”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自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被提升到全新的高度。然而,面对这一法治新变化,许多家长似乎还未做好准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一批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列举出司法实务中多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给广大家长“依法带娃”上了极有价值的一堂课。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兴旺与民族未来,需要全社会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独立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而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子女是父母的附属品”这一传统观念在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在家庭教育和家庭冲突中往往体现为父母采取强制甚至暴力手段,命令子女服从自身的意志和教育主张;在婚姻破裂后暴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让子女与另一方血亲见面;忽视子女在家庭冲突中的感受,使其目睹家庭暴力,形成心理阴影。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强调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这一理念。同时,明确了当父母不恰当的教育措施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可寻求司法保护。这些内容均警示父母必须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家庭教育和家庭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能以爱的名义伤害孩子身心。
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性,意味着父母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重视孩子的个体需求与独立思考能力,以其当下的行为能力为基准,给予适当的指导与支持。父母与子女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平等和睦、互相尊重的亲子关系,尊重彼此的心理感受和情感需求,尽力避免矛盾纠纷,坚决抵制暴力行为。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面对家庭暴力,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追求最大限度地将未成年人隔绝在家庭暴力之外。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于“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法院的裁判明确了“家庭暴力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这一基本立场;在“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针对韩某严重侵犯其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认为应当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韩某进行空间隔离,便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给未成年人切实的保护。
未成年人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寻求帮助,提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存在许多未成年人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自身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积极向其近亲属、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学校等寻求帮助,由上述主体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是法律机构和执法者,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也应担起责任,营造一个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学校应在开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教育,使其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学会正确处理危险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家庭则需要注重家庭教育的开展方式,尊重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使亲子关系亲近、融洽、和谐,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社会主体也要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上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其他主体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多未成年人保护的资源支持和舆论支持。
总而言之,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规范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程度。“依法带娃”和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理念,需要得到相关主体的高度认同和贯彻落实。唯有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切实保护好每一个未成年人,保障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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