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孩子的版权
尊重孩子的版权
□卞娟娟
“请尊重幼稚园的版权”“尊重孩子的版权”……这些话语在我还没有深入走进香港的幼稚园时,香港教育局、香港教育研究及发展中心的相关人员已经反复提醒。每所幼儿园独特的校园环境、引以为傲的园本课程、基于园所现状的管理制度与模式、多年的科研成果等,无不凝聚着众人的智慧与汗水,自然要尊重幼儿园的版权。然而,令我反复思考的是,孩子的版权范围是什么?对孩子版权的尊重要做到什么程度?
在内地,当我们去某所幼儿园交流、参观、培训时,总是习以为常地拿起数码设备,拍摄孩子游戏、学习的一个个画面,用相机记录下他们一张张灿烂的笑脸,用摄像机拍摄上课的整个过程。在我们心里,这既是来自同行珍贵的教育经验,也是源发于孩子的生动案例,甚至是我们表达对孩子喜爱之情的一种外在流露。有时,我们还会把这些美好的影像发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当我们回到工作单位,还会通过分享会、教研沙龙等形式,把看到的、学到的,图文并茂地分享给单位同事以及区域内的同行。
但在香港,上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因为这涉及版权问题。版权,即私产权,在内地被称为著作权。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写作或作品完成之后,无须经过注册就自然拥有版权。法律保障了作者(或机构)创作表达的形式(作品),但不包括意念。因此,孩子的肖像,他们所创作的美艺、科技作品以及语言表达的作品等,都属于私有。也就是说,每个孩子对自己的创作作品、身体形象等具有“拥有权”。
这样的意识已经深入到香港每一所幼稚园、每一位教师。比如,登录幼稚园的官网,能浏览到的几乎是学校环境、园所介绍、公告等,较少看到有孩子、家长、教师参与活动的影像;走进校园,孩子活动的照片一般都展示在自己的教室里,走廊、大厅等公共环境中并不多;教师因教学、教研所使用到的影像,一旦涉及孩子肖像、作品的权利,也会谨慎对待,即不会在本园以外的场合使用本园孩子任何正面肖像的照片和作品的照片……在我看来,这是对儿童权利的极大尊重。早在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第25号决议就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旨在强调儿童与成人具有同样的价值。儿童权利与普遍意义上的人权相比,更能够鲜明地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人权发展的状态。香港对儿童的权利意识,从“生存权”“发展权”等一些基本权利蔓延到与儿童生活相关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在教育领域。教育既是生活的过程,也是将来生活的预备。儿童在经历着当下生活的过程中,为将来的生存发展及人际交往预备必备的意识与能力,这其中就包括对自我及他人人权、版权的维护与尊重。
当我们无意识地举起相机对着一张张天真稚嫩的脸蛋,或者当我们以教研、推广、宣传等名义分享着孩子的肖像与作品时,我们的内心需要听听这样的声音:“我是一个孩子,我有一双眼睛、一双手,我能说话,我更有一颗心。当然,我还有我的权利。”
(本文作者系“2016/2017内地与香港教师交流及协作计划”成员之一、湖州市蓝天实验幼儿园副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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