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凌,谁是谁的“法官”?
关于欺凌,谁是谁的“法官”?
□余 色
济南高三女生小薇被同班男生打了,被殴打至休克。
小薇称老师不准她将校内被殴打情况告诉家长,否则会被记处分。
“五一”小长假里,这,应该成了原本在休假状态的教育界最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
人们的愤怒、矛盾的焦点,都自然而然集中在和小薇一样被“殴打”“休克”“保密”“处分”等关键词“符号化”的小薇的班主任身上。只不过,在这里,这位教师成了邪恶、帮凶等字眼的代名词。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济南市教育局反应很迅速,5月2日通报表示,查明该事件属实,学校存在严重教育疏漏,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责。
冤吗?
我们都知道,对于学生打架事件,很多学校的解决方式是给予学生记过等处分。很多学校常常不问缘由,“清官难断家务事”嘛,让所有“参与”的学生都受一样的处分。在单向实施殴打的事件中,被打的和打人的一样被处分;在双向对抗中,即便是长期被欺凌的反抗者也和实施欺凌者一样被处分。这,算是依法办学?
“不要把事情闹大,告诉父母,这事就要上报到政教处,政教处会给双方记处分,而处分会跟着档案走一辈子。”如果愿意将小薇的采访视频看完整,就能知道,那位教师,并不一定是在恶意威胁被欺凌的女孩。这位班主任,似乎还是根据校规对学生进行好意的、“建设性”的建议。
那么,教师冤吗?
翻开《教师法》,第五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如果没有监控,人们看不到高大强壮的男生气势压倒一切地将弱小的小薇拖倒、撞击、钳卡……这样的画面,观看者都会有那倒吸一口气的刺骨凉意。但济南市教育局的负责人似乎并不曾联想到“如果他袭击的是我的孩子?”
济南市教育局称,因为受社会与媒体的高度关注,让涉事学生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警方介入和学校调解下,双方家长已达成和解,涉事学生将尽快走上正常的学习轨道,迎接即将到来的全国高考。”
“涉事学生”是谁?小薇?因为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她得到了应有的声援。打人男生?那么问题来了,一名高三学生,应该是已经成年或者接近成年的施暴者,应不应该承受一定的压力?
人们都记得“教师‘逼迫’小薇保密,否则给予处分”的这件事,而忘记了另一件事:济南高三女生小薇被同班男生打了,被殴打至休克。且事后,一周晕过去四次,一直伴有恶心、想吐等症状。
济南市教育局显然忽略了这事。
4月28日的新华网消息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提出的第四条是: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一直对这个故事无法忘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耶鲁大学任教的心理学家、犹太人斯坦利为了探寻纳粹心中到底有什么独特的东西能让他们如此邪恶,设计了一个巧妙的实验。他招募了一批普通的美国人进行测试,告诉他们参加的是一项名为“惩罚对学生学习影响”的研究。参与者被分成两组,其中一组成了“教师”,另一组为“学生”。在实验者的指令下,当“学生”在学习中出现错误时,“教师”对“学生”施加强度和痛苦程度不断增加的电击。斯坦利实验的目的,是找出“教师”最终拒绝再次实施电击前究竟会做到什么程度。65%的“教师”坚持到最后,对“学生”施加了最强程度的450伏电击,因为他们反复被告知“你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实施欺凌的学生,哪怕可能已经是成年人的高三学生,我们的教育,是否一直在告诉他(她):“你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正常的学习轨道”“迎接即将到来的全国高考”,不应该和学生生命安全、人格成长甚至法律意识相悖。也许,高考过后,无论这所学校、这位班主任、这名打人者,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标准下,进行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自我审判。
校园欺凌事件中,直接面对的教师也好,负责监督的媒体、社会也好,进行管理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好,谁也不是谁的“法官”。唯有法律,才是基本、唯一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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