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7-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于 佳 实习记者 陈栀子)《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7月4日,我省召开贯彻《条例》学习解读视频会议。省教育厅副厅长韩平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吴永良主持会议。

据悉,《条例》全文分九章五十八条,对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幼儿园工作人员、保育与教育、保障与扶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韩平指出,《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在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韩平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当地普法教育范畴,在9月1日前对《条例》的施行做一次全面动员和部署。他强调,关键在于落实,要聚焦配套,做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要聚焦行动,尽快制定出台第三轮行动计划,各市、县(市、区)印发的第三轮发展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要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要聚焦资源和质量,实施好幼儿园扩容和薄改工程;要聚焦师资,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和队伍素质。

会上,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负责人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对《条例》作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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