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正式施行,民办学校该如何发展自己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9-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林晓鸣

新学年开始了,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正式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民办教育的基本法,它将促进民办学校在法律法规鼓励支持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更快的发展。

伴随改革开放大潮重新崛起的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去年年底我省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已占在校生总量的四分之一,而占用的年度公共财政性教育资金却不到3%,民办教育为浙江教育快速发展并走在全国前列,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明确“鼓励发展,大力支持,加强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的同时,核心内容是对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并实施不同的扶持政策。随后,国务院发出文件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了30条措施,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抓紧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随着法规政策的落实落地,将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为标志,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我省教育普及率虽然很高,早已解决了“有书读”的问题,但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从学前教育开始的各个学段将梯次需要增加学位;教育现代化事业的推进,开展小班化教学、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以及新形势下激发出的不同群体的各种不同的教育需求等,都对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行业发展所具有的周期性长、波动性小和抗衰退能力强等特点,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民办教育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也渐趋增强。浙江素有重教助学的优良传统,教育的公益属性也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捐资办学,回馈社会。可以预见,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优惠扶持政策的出台,社会资本将会更多地进入民办教育领域,这不仅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也将有助于解决当下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低端幼儿园和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差等短板问题。

提升教育品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是民办学校的立身之本。民办教育顺应社会需求而产生,为满足群众选择性需求而发展,在新的发展时期,更要在提升教育品质上下功夫。现阶段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的名校学位的激烈竞争,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课的疯狂补习,出国留学的低龄化等现象,折射出的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结构性严重短缺。民办学校应积极发挥机制优势,提升内涵,打造品质,努力以创新优质的教育为社会缓解教育资源供给侧结构性矛盾。要在提高办学的质量、效率和创新性上发力,做到既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又能适应未来社会对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求;提供丰富、可选择、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

依法办学,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竞争环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订鼓励扶持政策,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依法依规办学,则是各类民办学校必须遵守的准则。目前,社会对民办学校诟病的,主要是学校办学行为的不够规范,特别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课热,干扰了学校教育秩序,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这里,既有对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解和执行偏差的问题,也存在着办学严重违规的现象,今年上半年有所学校甚至在三四月就开始组织招生,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成为舆论热点。校外培训补课热,既有现实中的教育选拔性机制的诱导,教育机构揠苗助长式的误导,也有家长和学生的盲目从众心理。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要正确引导教育消费,而不是利用不适当的教育需求营利;应通过技术、业态和模式的创新,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选择,而不是误导群众进行盲目的教育消费。任何诱导和迎合畸形的、不正常的消费需求,既自损行业形象,也不可能支撑教育机构自身的持续发展。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法律所规定的监管也更全面而严格,违法违规办学、开展不正当竞争等的成本也将大幅提高,轻则被制止、处罚、记入办学信用档案,重则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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