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公益普惠 增设“学前儿童”专章
本报北京6月21日讯(记者 林焕新)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完善草案框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增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规定。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合理比例。
黄海华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完善草案框架,增加一章“学前儿童”,整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六项规定。一是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三是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四是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妥善解决有关残疾儿童入园问题。五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六是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原第二章章名“规划与举办”修改为“幼儿园”,将原第四章章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修改为“教职工”。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要求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报告和公告,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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