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建设推进中小学治理现代化
统一性与可选择性相结合。统一性体现在法治的整个过程中,人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从法治统一性角度提出的要求。法治统一性的建构需要强制力作保障,否则具有统一性的法难以顺利实施。统一性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
实践总是变化的,个体行为意志也是有差异的,因此,这就会导致法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程度不同的非适切性。其中,非适切性越高,越不利于学校治理与办学质量的提升。为保障与提升法适用过程中之于学校管理实践以及师生员工主体意志差异的适切性,需要在法治实践中赋予师生员工一定的可选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学校法所规定的事务越基本,那么其给师生员工行为提供的选择性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赋予师生员工行为以一定的可选择权利的法,不是禁止法,而是指令法与指导法,尤其是后者。
在学校法治实践中,一方面要坚决捍卫基本制度所具有的刚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也要赋予非基本制度一定的弹性与可选择性。统一性要求既体现在学校内部法的规定之中,也体现在学校内外部法的执行之中,而可选择性则仅仅体现在学校内部法的规定之中。
规范性与自由性相结合。实现学校的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师生员工有法约束内的行为,也需有法约束外的行为,否则,学校就容易失去办学活力,产生发展上的僵滞。在推进学校内部法治过程中,应该处理好规范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约束外的行为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的行为,仍然要遵循学校外部法与内部法的要求,且不能与其相冲突。相对于法约束内的行为而言,法约束外行为的灵活性、自主性与自觉性会更高一些。
学校发展需要创建两个空间:一个是规范性空间,一个是自由空间。规范性空间是学校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主要通过法治建设来创建。自由空间是学校发展的内生动力,主要靠师生员工的自识、自觉与自主来创建。在规范性空间内,其所容生的主要是师生员工的法约束内的行为。而在自由空间中,其所容生的主要是师生员工的法约束以外的行为。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要为师生员工行为留有足够的自由空间,学校高质量发展才能顺利地实现。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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