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通史(第八卷)中华民国财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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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通史(第八卷)中华民国财政史

中国财政通史(第八卷)中华民国财政史

作者:叶振鹏主编

开 本:24cm

书号ISBN:9787543895447

定价:268.0

出版时间:2013-06-01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二、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实施办法
三、“实征”的实效、意义及弊端
第六节 国民政府战时的内外债
一、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内外债的停付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内债
三、举借外债与友好援助
……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崩溃时期的财政(1945-1949)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财政通史(第八卷)中华民国财政史 节选

  《中国财政通史:中华民国财政史(第八卷 套装上下册)》:  财政厅于所管官吏关于财政之章制处分或布告,认为违背法令,妨碍公益或侵越权限,得停止撤销之。县知事如有以上行为,得详明巡按使办理,仍报告财政部。  财政厅长每年三月应编制经征官吏成绩书,报告财政部,并详报巡按使,其关于县知事兼管征收之成绩,详由巡按使查核。转咨陈财政部。  财政厅凡关于收纳赋税支付本省经费及一切收入支出各款,均按月造具表册,详明巡按使并报告财政部。  财政厅长于本厅办事人员得自行委用撤换,凡经征官吏之用撤惩奖,暨兼管征收县知事关于财政事应予以奖惩时,均应详请巡按使核办,转咨陈财政部。  财政厅所收税赋应悉数交存金库,凡奉大总统命令拨解及财政部核定之款,得随时支放,此外不得擅支,违则付惩戒。  为管理官产,各省在1914年设立官产处,清理国有产业。凡各省无主官产与废置衙署及亏欠官款折抵人公产,悉归招人投标承领,发给部照营业,收价解付财政部等事务均由该处负责办理。另外,随着新税开征,地方也先后设立了烟酒税机构和印花税机构,以下是烟酒税和印花税机构设置情况:  烟酒税机构。1915年,北京政府在中央设烟酒公卖局。鉴于烟酒产销分散,手续繁重,各省又各有特殊情况、很难统一,为此制定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及《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根据规定,各省设置烟酒公卖局,直隶于财政部,管理烟酒公卖及代征烟酒各项税捐事务。各省烟酒公卖局应酌量烟酒产销情形,划分区域设置公卖分局。  ……

中国财政通史(第八卷)中华民国财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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