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含光盘)
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含光盘)作者:《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编写组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02356443 定价:80.0 出版时间:2014-03-01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
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含光盘) 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内容全面。收录企业所得税文件424份,税收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文件134份。条理清晰。按照税制要素将书中文件分为综合政策、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申报汇缴等21类。查询便捷。为方便读者阅读,对文件设置超链接等多种查询检索方式。
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含光盘) 目录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综合规定
(一)综合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财税[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l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 财税[201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2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2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3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二)收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8日 国税函[200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人确认问题的批复
2010年4月13日 国税函[2010]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2010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7日 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三)税前扣除
1.公益性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60号
……
三、税收优惠
四、行业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分类适用手册-2014年版-(含光盘) 节选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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