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作者:封文丽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20310055 定价:75.0 出版时间:2017-10-0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 |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 内容简介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行为金融学、管理学等理论,专门针对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二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新股发行(IPO)注册制改革,深入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及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等与之配套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投资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与“注册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二者的双赢。同时,将“IP0注册制改革中投资者价值投资技能培育”作为研究突破的重点,以“风险教育与投资理念培育”为核心,从投资价值挖掘和“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核心文件信息阅读、规避注册制下不再稀缺的新股与重组股及“壳资源”炒作风险、警惕退市风险、把握注册制的内涵及实施条件、熟悉注册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及对A股市场格局与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运用投资者维权机制、参与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方面全维度、多视角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 目录
**章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内容**节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节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第二章 我国IPO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变迁
**节 IPO发行审批制
第二节 IPO发行核准制
第三节 未来改革方向:IPO注册制
第三章 IPO发行审核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节 保荐人制度
第二节 英国核准制
第三节 德国“中间型”发行审核制度
第四节 国际IPO注册制
第五节 比较与借鉴
第四章 IPO注册制实施的市场环境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节 基于注册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内容
第二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投资者保护
第五章 IPO注册制的配套改革之一:信息披露制度
**节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节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节 投资者阅读信息披露文件的技巧
第六章 IPO注册制的配套改革之二:退市制度
**节 注册制成功实施国家和地区的退市制度借鉴
第二节 我国现行退市制度的缺陷
第三节 退市制度的优化
第四节 投资者警惕退市风险
第七章 IPO注册制的配套改革之三:监管制度
**节 注册制下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第二节 注册制下监管职能强化
第八章 IPO注册制的配套改革之四:事后追责制度
**节 IPO注册制下刑事处罚强化
第二节 IPO注册制下民事赔偿制度建立
第三节 IPO注册制下投资者维权
第九章 IPO注册制的配套改革之五:合格投资者制度
**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
第二节 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成功经验借鉴
第三节 我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
第四节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五节 中国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 节选
《IPO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研究》: 注册制改革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成人礼”,其核心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总体目标是建立市场主导、责任到位、披露为本、预期明确、监管有力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改革成败关键在于能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IPO注册制下,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行为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要影响——监管方的监管水平与执法力度、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策略与发行人受监管处罚的敏感程度、投资者对信息的判断能力及其风险承受水平均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越真实、监管方的惩罚力度越严格、投资者因发行人违规披露被处罚对自身权益造成的影响越严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越完善,投资者权益越不容易遭到侵害。注册制改革将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市场化改革需要法制化保驾护航,在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时期,各项配套制度建设滞后背景下,投资者利益保护十分必要。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可能使中小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自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断补充与完善之中,但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仍处于空白阶段或存在滞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比如,现行《证券法》制定于1998年12月,2005年做过较大修订,其后进行过个别条款的修改,但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较少,与对发行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与获利情况相比明显偏弱,且并未提及对投资者赔付的问题。《证券法》**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措施,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百九十三条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规定了处罚措施,其处理方式和**百八十九条相同。 《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量刑也比较轻。我国《刑法》在**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虽具体列明了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但无论获利多少,*重刑罚无一超过十年。此外,《刑法》并未对故意隐瞒应披露信息、不及时发布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罪名和刑事责任。这使得一些违法者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从而缺少威慑诸多违法行为的刑罚手段。 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修改应加重违法主体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以扭转违法者高收益、低风险格局,特别是股票发行从实质性审核过渡到形式审核,更需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否则恶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将会屡禁不止。一是在注册制下,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参与市场运营的自由度更大,如果没有匹配严格的惩治措施、退市制度等,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因发行人、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故意瞒报重大事项,甚至造假而利益受损;二是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因维权无门、维权成本高、民事赔偿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终放弃利益诉求。 二市场不健全可能带来的风险 注册制的理论设计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做出择优选择。但在现实中,股票的发行更多地交由市场来选择,可能存在难以预料的风险:一是真实世界中不存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或多或少存在内幕信息,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各市场要素不可能自由发挥作用,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市场机制运行的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作的行为,市场就不能有效传递信息,噪声交易大量存在影响或误导中小投资者接受和分析判断信息,“羊群效应”导致盲目跟风,难以进行理性投资。 ……
经济 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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