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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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张晓冬等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42957146

定价:56.0

出版时间:2018-03-01

出版社:立信会计

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内容简介

  《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分为七个部分,**部分介绍涉税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发票开具类民事纠纷案件、税款承担类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委托纳税类民事纠纷案件。第二部分为税务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税收代位权案件、税收撤销权案件、税收优先权案件以及纳税担保案件。第三部分为税务行政处罚与赔偿案件,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偷税行政处罚案件、税务强制执行案件以及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第四部分为税务行政奖励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包括税务行政奖励案件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第五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纳税前置制度、个人所得税行政复议案件、企业所得税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契税行政复议案件。第六部分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件、行政强制执行类案件、反避税类案件、税款追征类案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类案件以及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第七部分为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包括玩忽职守案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受贿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以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目录

**部分 涉税民事纠纷案件
一、发票开具类民事纠纷案件
二、税款承担类民事纠纷案件
三、委托纳税类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部分 税务民事诉讼案件
一、税收代位权案件
二、税收撤销权案件
三、税收优先权案件
四、纳税担保案件

第三部分 税务行政处罚与赔偿案件
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三、税务强制执行案件
四、税务行政赔偿制度

第四部分 税务行政奖励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一、税务行政奖励案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第五部分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一、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
二、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制度
三、税务行政复议纳税前置制度
四、个人所得税行政复议案件
五、企业所得税行政复议案件
六、契税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部分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件
二、行政强制执行类案件
三、反避税类案件
四、税款追征类案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类案件
六、行政不作为类案件

第七部分 税务刑事诉讼案件
一、玩忽职守案件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
三、受贿案件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六、虚开普通发票案件
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节选

  《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三)房屋买卖约定承担税费案  1.案例简介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A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8年8月4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张某自愿将一套房转让给刘某。合同第三条内容为“如乙方(刘某)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更名事项,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张某)协助乙方办理”。双方还口头约定交清房款后6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后,刘某人住该房,购房款于2008年8月4日一次付清。但因种种原因,双方至今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2015年8月6日,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房产过户到刘某名下,但张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判决。2015年11月11日,张某按照A县地税局的要求,缴纳了上述争议税费及滞纳金。此后双方就房屋过户及上述税费的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12月7日,张某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对房屋转让合同第三条“如乙方(刘某)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更名事项,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张某)协助乙方办理”的理解。**,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房屋出售方是上述税费的缴纳义务人。但法律并未禁止由房屋买受方承担上述税费,依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房屋转让当事人可以约定上述税费的承担主体。因此,原、被告双方可以约定房屋转让的税费由刘某承担;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之规定,双方房屋的转让经登记后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刘某在庭审中也陈述了双方有要将房屋过户更名的口头约定。房屋过户登记应为房屋转移所有权的标志,一个完整的房屋转让过程应包括房屋过户登记在内。故对于刘某答辩称“房屋过户与房屋销售是割裂的,刘某应缴纳的是房屋过户时的税费,而不是房屋转让时应缴纳的税费”,不予支持;第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应缴纳的税金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原、被告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更名事项所需的一切税费由刘某自行承担。故双方约定的“一切税费”应包含上述所讲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金”;第四,刘某答辩称“双方签订的为格式合同,如对条款有争议,应作出对张某不利的解释”。房屋转让合同的签订当事人一般应认识到房屋买卖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切税费”系概括性约定,按照文义理解,“一切税费”应指所有的税费,故双方对于房屋转让应缴纳的税费范围的约定应是明确的。另外,格式合同是根据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房屋转让合同的各条款,尤其是对于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均系经双方自由协商后签订的,合同也非张某针对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因此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第五,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A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原、被告双方分别针对支付房款、公摊面积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提起的诉讼,本案受理未违反“一事不再审”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有权就本案的争议提起诉讼。综上,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故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并未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上述税费,张某在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金”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约定向被告追偿,故对于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原告垫付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另行口头约定原告在房款付清后6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刘某,但张某至今尚未履行过户义务,且在法院作出令其限期过户的生效判决后仍拒不执行,考虑到张某在履行合同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张某要求刘某返还上述税金的滞纳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百零七条、**百二十条、《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垫交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金;(2)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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