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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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四版)

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四版)

作者:W·基普·维斯库斯(W.Kip Viscusi)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26159

定价:89.0

出版时间:2010-09-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四版) 相关资料

插图:这些政策其他方面的特点差异相当大。美国司法部在从事反垄断活动方面的警惕性随着政府的政策变化而变化,其中部分原因在于对法律解释上的差异。虽然美国司法部偶尔会颁布正式的管制法规以指导行业行为,比如,制定执行民事惩罚的程序,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的政策影响机制是对那些被认为违背了反垄断法的企业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的威胁也导致了许多反垄断案的庭外和解。许多经济管制机构是独立的管制委员会,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信委员会。除了采取法律行动外,这些机构还广泛地依靠制定管制法规来指导企业行为。在制定这些管制法规时所必须采取的步骤是要遵循本章后面所要讨论的程序,除非行政当局不对管制委员会进行监督。最后一组管制机构是由行政部门的机构组成的。这些机构主要颁布属于它们立法授权范围内的正式管制法规。比如说,环保署在贯彻《清洁空气法》时颁布了铅排放标准。这种管制行为受到行政管理和预算局(OMB)的监督。本章后面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全过程加以详述。因为行政部门的管制程序非常复杂,本章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对其进行描述。这些问题属于本书第三编所要讨论的政策范畴。然而,其所包含的经验教训是普遍适用的。政府政策不应该被视为是针对企业和政府的一个固定目标而受到尊重。相反,它们是由一系列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力量产生的,并非全都能导致令人满意的结果。后面章节的部分任务就是确认哪些政策是有益的,哪些政策则并非如此。联邦与各州的管制:关于联邦制的讨论虽然管制法规经常被视为联邦管制法规的同义语,但是,并非所有的管制法规都是联邦层次上的。正如对饮酒年龄的限制一样,对于在餐馆抽烟的限制都是在地方层次上决定的。州管制委员会制定公用事业费率,并且经常陷入管辖权是否恰当的复杂的诉讼当中。几乎所有的保险管制法规也都是在州一级层次上产生的。一些州对于保险费率的管理非常严格,而另一些州对保险费率的管制则被解除了。归于保险方案下的支出项目各地也不尽相同,因为有一些州采用的是在事故发生场合下的无过错原则。各州在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时所允许考虑的因素也各不相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州禁止保险公司在制定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考虑司机的年龄、性别或种族。最后,各州在是否要求上强制性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也不相同。而且即使是强制性的,由低风险司机提供给高风险司机的补贴程度也不相同。

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四版) 作者简介

W·基普·维斯库斯,先后从哈佛大学获得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公共政策专业硕士学位和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曾荣获哈佛大学最佳经济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奖和最佳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奖,原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经济学教授,2006年调到位于美国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市的范德比尔特大学工作,成为该校第一位“杰出教授”。已出版20多本著作,发表论文250多篇。主要研究方向:个人、社会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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