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
T-新企业所得税法简明对照读本作者:刘明 开 本:16开 书号ISBN:780197941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
有不足和错误之处,由编者承担,并期望您能不吝赐教,我们将不
胜感谢!
第五章特别纳税调整
一、重要变化简析
(一)首次为反避税立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提高,跨国经济往来愈来
愈频繁,同时国内企业利用税收漏洞避税的技艺日益熟练,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需要不断加强反避税的立法
和税收管理。新税法中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内容,对各种
避税行为提出了反避税措施,扩展了《税收征管法》的反
避税规定,是我国反避税的首次全面立法。主要原则:凡
是因不合理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行为,
都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二)新增四项反避税措施
1.转让定价及调整:税法第四十一条和实施条例**
百一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税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
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款规定税率水平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节选内容>=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
业的部分,应当计人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条例**百
一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
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
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
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条
例**百一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
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款规定税率水平,
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款规定税率的50%。原
以作出此项规定,是因为如果企业把利润留在避税地,不
汇回境内,将侵蚀税基,新法对此加强控管。目前,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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