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
纳税会计作者:张炜.金哲.赵颖编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515822 定价:46.0 出版时间:2009-06-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节 纳税会计的税法基础
税法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依据,企业必须在我国现行税法的框架下处理涉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税法也是纳税会计的基本依据,纳税会计对企业税收资金运动进行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是纳税人依据税收实体法进行纳税义务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了保证企业在纳税会计活动中,准确运用各项税收法规,正确处理各种纳税事项,规范纳税行为,本节对我国现行税法构架下的基本法律构成内容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构成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收争讼法。
实体税法是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收实体法规定了在我国一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税种的构成和每一种税征税的具体办法,规范税务部门“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是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法由以下税种构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关税。在这些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
税收程序法是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和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构成我国程序税法体系主体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处罚法是纳税义务人违法行为认定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我国《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事罚则。
税收争讼法是解决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就纳税人有关纳税事宜出现纠纷的法律规范,是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构成我国税收争讼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框架下,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需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划分为税制要素。税收实体法要素是纳税会计核算的基本法律依据。纳税人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按照各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税收分析,确认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并对纳税义务量进行计量。税收实体法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两种: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都是以其社会组织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称之为法人。珐人同自然人一样,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有:(1)依法成立,即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并批准,为法律所承认;(2)有一定的财产和资金,并能独立地进行核算;(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场所或机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以及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及人身权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范围,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课税对象是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就是说,税种的不同*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
(三)税基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志。
不同税种的税基是不同的。税基表现形态一般有两种: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作为税基和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税基,如:所得税的税基是所得额,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额;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是土地的面积,资源税的税基是资源的数量。
(四)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在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够明确本税种内部哪些项目征税、哪些项目不征税,并且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对课税对象进行归类并按不同类别和项目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平衡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这类税种才有必要划分税目。
税目划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因而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税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收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和征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大部分采用比例税率。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经济 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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