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三十年
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三十年作者:陈佳贵 主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510353 定价:58.0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
经过30年的反复探索和不断试验,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理论研究不断获得新突破,改革实践不断取得新进展。
1.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演进与发展。“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①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是随经济改革的启动而萌生,并伴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演进和发展,就是中国对国有企业改革思路、改革方向和改革政策不断探索的过程,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不断认识的过程。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探讨有其连续性和反复性,在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之间也有联系、交叉和重叠,理论超前或滞后于实践进程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逻辑演进与实践进程不完全吻合,对30年来的国有企业改革理论演进作精确的分阶段或分期也比较困难①。
尽管如此,一些学者将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演进和发展概括为企业性质探究、企业行为分析、企业经营机制研究和企业制度理论创新等四个逻辑层面②;另一些学者将前两个逻辑层面合并,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逻辑演进可以分为企业性质探究、企业经营机制研究和企业制度理论创新等三个阶段③。然而我们认为,对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具有重大转折性影响的理论主要是对企业性质与企业自主权的研究以及对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探索,前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企业本位论”,后者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公司论”、“产权论”和“超产权论”。
(1)企业性质与企业自主权探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围绕着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地位问题,经济学界对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讨论热烈空前,孙冶方、刘国光、董辅扔、蒋一苇、薛暮桥等著名经济学家都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理论思想④。大家普遍认为,当时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根本的问题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不能发挥更大主动积极性,扩大企业权限成为普遍的呼声。针对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出现的种种弊病,蒋一苇创造性地提出了“企业本位论”的思想,引起理论界的巨大反响和高层决策者的重视,这一思想无可厚非地成为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旗帜。
1979年6月,蒋一苇在《经济管理》月刊上发表《“企业本位论”刍议》一文,首次提出“企业本位论”思想;之后,经过修改补充,1980年1月正式以《企业本位论》为题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创刊号上。在这两篇著名的论文中,蒋一苇对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地位、企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他认为,“实行中央高度集中,对企业的经营及其内部管理都直接做出规定,从组织机制作用来看,实质上是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组织,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处于这个单一而庞大的经济组织之内,作为经济组织内部的上层机构,对其直属的分支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直接的指挥。这种体制,按经济单位的划分来说,实际上是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体,即以国家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进行内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这可以说是一种‘国家本位论’”。如果权力下放到地方,由地方(省或市)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国家的中央则处于经济组织的外部,从外部对地方经济组织进行领导和监督,而地方政权组织仍然在地方经济体的内部,作为它的*上层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直接的指挥。这种主张可以说是一种‘地方本位论’”。他认为,“国民经济组织既不能把全国经济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也不能按行政区划分解为若干地方单位,而只能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等等)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企业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一方面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方面确保完成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这种看法可以说是‘企业本位论’”。
“企业本位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在原始社会,由血统关系组成的氏族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封建社会,家庭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企业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社会主义社会不但不能取消商品生产,还应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由于商品生产而形成的企业的若干特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必然还会存在。因此,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单位仍然是企业,而且是具有独立性的企业。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只能是由这些具有独立性的企业联合而成。
第二,企业必须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作为现代经济基本单位的企业,决不能是一块块缺乏能动性的砖头,应当是一个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能动的有机体。国民经济力量既然是企业生产力的总和,国民经济力量的强弱就不仅仅取决于它所拥有的企业数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每个企业细胞的活力大小。企业作为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就必须具有能够呼吸、吐纳的能动条件,必须对劳动力、劳动条件、劳动对象具有增减权和选择权。当然,社会主义企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但在保证履行必要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应具有独立经营和自主发展的能动条件。
第三,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所谓企业的独立性,归根到底是表现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人类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从来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企业作为从事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终归是要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社会主义的企业也不例外,谋求经济利益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动力。同时,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由企业职工“共负盈亏”,也是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根本前提。
第四,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应当政企分离。国家应当从外部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经济计划和各种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不是作为经济组织内部的上层机构,直接指挥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
(2)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探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开展,理论界除了对企业性质与企业自主权的理论进行了研究之外,还更深层次地探讨了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理论,即对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进行研究,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论”、“产权论”和“超产权论”,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的重要理论指导。
①公司论。现代企业理论是以现代公司为对象的,它可以概括为“公司理论”①,因此公司理论研究的核心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生产规模和组织规模的扩大,发展和完善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动,现代公司制度概念开始引人中国,并得到国内理论界的关注。一些学者开始对国外的现代公司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公司应具有三个层次的特征: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该具有企业特征一般;公司作为一种具体的、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有着区别于其他形式企业的特征,包括公司是法人,公司具有联合性特征,所有主体多元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性以及财产的独立支配性等;公司具有主要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特征②。同时,学者们还研究了西方提出的现代公司制度基本形式,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对现代公司制度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应向建立现代企业(公司)制度方向发展,即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③。这样,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论”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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