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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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作者:庞凤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504338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定,它囊括了税收知识的三个基本方面。此种安排的主要考虑是,对
税收基本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对纳税人利益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现行税
制的学习,必须以掌握税收*基本的概念、*基本的理论与原理为基
础。
    本教材涉及的税制,.以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税制,以及截止
2008年1月颁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在内容安排上兼顾了不同专业学习税收知识的需要。对于财税专业,
在学完《财政学》的基础上,可再系统、深入地学习本教材涉及的
税收学基本原理,之后进入中国税制的学习。而对于非财税专业,可
通过前半部分粗略掌握税收知识学习中*常用的税收概念、税收术
语、税收理论与原理之后,主要学习现行税收制度。同时,为体现教
材的实用性,并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本教
材在每章内容后附有复习与思考,分基本概念、思考题与计算题等三
种题型,供学生课前、课后学习、复习使用。本书适合高校各财经类
专业、管理学专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学习使用,以及MBA、
MPAcc等研究生学历层次和在职培训学习使用。
   本教材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庞凤喜主持编写。具体分工
  是:庞凤喜编写**章至第三章;薛钢编写第四章至第五章,以及第
  七章至第十一章;高正章编写第六章;刘孝诚编写第十二章;高亚军
  编写第十三章至第十九章;李大明编写第二十章至第二十一章。全书
  由庞凤喜总纂定稿。本次教材的修订工作主要由庞凤喜、薛钢、高亚
  军负责完成。
    在写作与修订本书的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各兄弟院校同类教材中
  成熟的内容,因多种原因未能一一列示,在此一并表示衷心地感谢!
  也特别感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多年以来对我们的大力支持。由于我
  们的能力及掌握资料所限,加之我国税制正处于不断调整、改革与完
  善之中,书中不足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和读者指正,不胜感谢。
    庞凤喜
    2008年1月于武昌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
  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
  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
  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十分重要的。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
  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
  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
  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
  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  
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  
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  
票: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
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
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
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 
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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