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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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作者:庞凤喜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504338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
  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
  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
  方有权拒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
  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
  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
  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
‘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
  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
  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
  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
  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    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    



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 作者简介

庞凤喜,女,1962年6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批“511”人才工程财政学学科带头人,《中国税制》课程首席教师,2006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兼任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常务理事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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