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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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商法学

作者:侯怀霞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31826

定价:40.0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要约,从而开始了要约收购的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8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
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
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
购。因此,若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不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30%时,应
视为一般收购或股权转让,但投资者有义务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我国要约收购的开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的30%;②具有继续收购的动机。因此,一个投资者即使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的30%时,若他不再想收购的话,他也没有义务发出收购要约。
    (二)收购要约的生效与期限
    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了收购要约的生效与期限。其目的在于给目标公司股东充
 分时间从要约人或公司管理部门获取有关要约的资料,以便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减少或避免由此引起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避免因长期处于不稳定地位
而影响相关上市股票在市场上不能顺利流通的弊病。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收购要约自依法公告之日起生效,收购要约约定
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要约收购的价格
    收购价格是收购要约的十分敏感的内容。由于收购价格集中体现目标公司股东
与收购人双方的利益,因而各国收购立法都非常重视收购价格及其计算方法、支付方
式等的规定。在收购价格上各国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法。依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
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
票所支付的*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
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
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四)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告
    报告与公告要约收购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广大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
主要依据。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告应符合其作为投资判断主要依据的要求。要约收
购的报告与公告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的要求。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①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
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②收购人关于收购
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③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
的种类;④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⑤收购价格;⑥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
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⑦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⑧收购期限;⑨报送收购报告
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⑩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
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
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
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
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⑩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⑩中国证监会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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