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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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稽查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全二册)

证券期货稽查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全二册)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3814473

定价:160.0

出版时间:2007-08-01

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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